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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学员守则 (2014年10月修订) 1. 党校学员应严格遵守党校纪律,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,做到认真听课,做好笔记,积极参加小组座谈讨论及其它有关活动,认真撰写心得体会,自觉培养良好的学风,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 2. 每次上课,学员应提前进教室,按座位号就座,上课除带规定的教材、资料、笔记本外,不得带与党课无关的书籍资料进教室,不得做与党课无关的事。 3. 上课时,学员要遵守课堂纪律。凡受到授课老师和考勤人员点名批评,考试成绩降十分;迟到、早退在五分钟以上,累计两次者,考试成绩降十分;累计迟到、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;旷课一次(含一次)以上者,不予结业。 4. 学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,须事先请假,经批准同意后,方为有效。缺课后,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课,未补课或请假在两次以上者不予结业。 5. 凡请人代替上课、代替考试、或考试舞弊的学员一律取消其党校学籍,不记成绩,不再接受其参加党校培训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 6. 学员要严格遵守党校制定的《教室管理规定》,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,以自己的实际行动,营造一个舒适、清静的学习环境。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 2014年10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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