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《数计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》:
一、评定对象
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的学生。
二、评定原则
在评定过程中,严格按照《湖南师范大学奖、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必须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认真组织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,确保做到“应奖尽奖”、“应助尽助”。
三、评定条件
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1、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的学生;
2、思想政治素质好,遵纪守法,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;
3、诚实守信,热心公益,道德品质优良;
4、学习刻苦,成绩优异,创新能力突出,且符合以下条件:
⑴、2011-2012学年度各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(含85分)(不包含大学体育、大学英语成绩),且排名位于全年级前5%,如个别科目成绩未达85分,则该科排名须在年级前5%;
⑵、2011-2012学年度学习平均成绩85分以上(含85分)(不包含体育、英语成绩),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,如平均成绩未达85分,则年级排名须在年级前5%;
5、关心集体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10%;如排名在10%—20%之间,需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(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)。
四、评定程序
1.公布政策。各专业班级在学生中广泛宣传,公布资助条件、名额和评选程序。
2.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。
3.评议选荐和学院审查公示。
4.受助名单在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,由学院统一报送学校进行审核。
五、评定标准
1、国家奖学金的评定,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(含90分)的学生;
2、申报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除体育专业学生外,体育成绩必须及格,可不单独列出来;除英语专业学生外,大学英语成绩虽未达到75分,但已过大学英语四级、六级的,可不单独列出来;
3、本年度被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,除国家奖学金外,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申报学生必须为我校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否则一律取消评奖、资助资格。
六、材料申报
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纸质档2份及电子文档;《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》、《国家奖学金申报学生情况一览表》纸质档及电子文档;英语过级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;2011—2012学年度两个学期成绩单等,于10月25日前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32办公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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